今年来,随着我过经济的持续增长,我过会展产业形态已经基本形成。涌现出“广交会”“夏洽会”“医博会”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知名品牌展会。我国会展业当前的市场化主要表现为“会展项目举办市场化”、“会展企业经营”和“会展产业制度建设”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展览市场化已成为行业改革中的重点,部分政府展览会已通过重组、拆分、合资、兼并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产权和管理权成为改革的焦点,特别应该关注在此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其次,会展企业的市场化由于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增加,促使经营主体的经营意识和观念发生较大变化,会展企业市场化主要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如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模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信息化改造、人力资源建设能力等方面。
最后,我国会展经济处在发展的重要关口,会展业政策、制度建设随着国家发改委“中国会展业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筹建将在政策理论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米廷会展自成立以来,在这个行业里面顶着压力,克服种种困难,正在飞速的朝着更加标准化发展,甚至是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哈尔滨、呼和浩特分公司、例如:红牛集团每年全国举办的“羽林杯羽毛球”赛事;虞美人国际集团全国明星见面会和多场大型发布会;东南电梯十五周年庆典;世茂集团和华润置地全年楼盘策划演绎活动等。相信米廷会展集团强大的策划团队和执行团队,让您参会的嘉宾赞叹不已!
附: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本文章来源于:转自网络】
为发挥才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升级发展,使之成为融合福建省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重要工具平台,推动厦门打造成为传统产品展示交易中心、产品研发设计中心,海西乃至全国产品定价中心和产业产品质量标准中心。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 支持自办展发展
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我市自办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实行常规奖励,并在常规奖励基础上视不同情况给予增量奖励、特别奖励和对台奖励。
(一) 常规奖励
对我市培育举办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展览会以实际标准展位数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奖励条件
(1)展览项目由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并且长期、连续在我市举办;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新办展会举办前须经审查认可,不属于题材雷同展会方可申请;
(3)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5)相同题材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其中规模最大的展会予以奖励;
(6)每个展览自首次申请奖励开始连续六届的展位规模依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下同),当届未达规模的不予奖励;
(7)展览会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2.奖励标准
第一、二、三届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500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300、200元,每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当年展览会因故未举办、未申请奖励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
(二) 增量奖励
对常规奖励期满后展览规模取得一定增长的项目给予规模增量奖励。即与该展会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展位,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继续扩大规模。
(三) 特别奖励
对符合常规奖励条件,且对促进福建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融合、推动展示交易中心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机械电子、五金建材、家具家居、文化休闲、信息消费、都市农业、医疗医药、纺织服装、海洋航空装备、新能源新材料10大领域的重点展览会,在实行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特别奖励。
(四) 对台奖励
对符合常规奖励条件的展览会中台湾企业参展,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500元奖励,每个展览会奖励额度不超过40万元。大陆台资企业参展不予奖励;该展览会申请常规奖励、特殊奖励时应扣除对台奖励的展位数。
二、 支持展会引进
对引进在我市成功举办在3天以上的、展览规模达1万平方米的各类专业展览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展览规模达1万平方米且不少于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自此基础上,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奖励金额相应增加5万元;
(二)每个展览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会议举办
对在我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住宿2夜及以上的各类商业会议、学术会议,按照会议类别给予奖励。
(一) 商协会和企业会议
对由各类行业商(协)会、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参会人数达200-5000人(不含)的各类商业会议活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宿四星级宾馆达500-1000间夜数 (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宾馆达1000-15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3.住宿四星级宾馆达1500-20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住宿四星级宾馆达2000-3000间夜数(不含),给予1 5万元奖励;
5.住宿四星级宾馆达3000-4000间夜数(不含),给予20万元奖励;
6.住宿四星级宾馆达4000-5000间夜数(不含),给予2 5万元奖励;
7.住宿四星级宾馆达5 0 0 0间夜数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
住宿五、三星宾馆的间夜数分别按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宾馆间夜数。
(二)学会学术会议
对由各类学会学术机构在我市举办的参会人数达200-5000人(不含)的各类学术会议活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宿三星级宾馆达500-10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三星级宾馆达1000-15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4万元奖励;
3.住宿三星级宾馆达1500-20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8万元奖励;
4.住宿三星级宾馆达2000-3000间夜数(不含),给予1 2万元奖励;
5.住宿三星级宾馆达3000-4000间夜数(不含),给予1 6万元奖励;
6.住宿三星级宾馆达4000-5000间夜数(不含),给予20万元奖励;
7.住宿三星级宾馆5000间夜数以上,给予24万元奖励;
住宿五、四星宾馆的间夜数分别按1.4和1.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宾馆间夜数。
(三)国际会议
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300-500人(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500-1000人(不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
5.境外参会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特大型会议
对于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外来参会人数达5000-8000人(不含),给予30万元奖励;
2.外来参会人数达8000人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同一会议不可重复享受本条所述的四类会议奖励。
四、支持知名会展引进
对我市会议业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厦门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会议、会务、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符合补助条件企业,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五、支持我市会展业重要活动的开展
(一)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举办的会展论坛、研讨会、专业买家考察等活动,以及赴国内外重点地区举办会展业推广招商引资等活动;
(二)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会展行业专业展览、会议的参会参展、公共布展、宣传推介等活动。
六、支持我市会展业的宣传及申办
(一)会展业宣传: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而进行的宣传推介、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活动。
1.宣传推介活动
为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而策划实施的各类发布会、说明会、推广活动、媒体宣传和广告宣传等。
2.门户网站建设
支持厦门市会展网中英文网站的建设。
3、宣传品设计制作
设计制作我市会展业宣传推介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编印相关出版物等。
(二)会展申办:我市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招商引资和引进境外品牌展会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七、支持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开展
(一)调研: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二)培训: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三)统计: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评估:重点会展项目评估;
(五)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六)其它工作:其它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八、上述扶持资金从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另行制定。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1]105号)同时废止。